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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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一、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状况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在美国,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编辑:www.ybask.Com 。 早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定罪犯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适用缓刑,其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对缓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至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发展了许多新的社区矫正形式,加强非监禁刑措施成为美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特色。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的整个矫正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罪犯,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同社区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社区矫正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监狱管理与社区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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