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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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密切衔接,注重个别化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据统计,2004年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说明社区矫正在保护社会和促进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自新与回归社会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日本的社区矫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以人为本和使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理念支持下,日本创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各类矫正措施也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日本在立法方面,1948年的《少年法》首次规定了违法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49年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和保护观察制度;1954年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又确立了有关成年犯罪者的保护观察制度;1995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了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并使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最好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官民协作,以民为主”,即在官方领导下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他们既接受专门人员的指导与建议,又同矫正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整理:WWW.YbAsk.COM 。 另外,更生保护事业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训练以及生活指导等帮助,不仅给矫正者提供了安置服务,更重要的是给予了他们以尊重、尊严和自信,其作用和贡献,一方面给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适于改造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使犯罪者能迅速、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它是在我国面临新的社会形势,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的宏观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自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不满10年时间。在近十年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巨大的,但面临的困难、阻力与问题也不少。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头,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保持强劲势头,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立法,通过立法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撑,为其持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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