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
|
|
续发展提供后劲与动力。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 然而,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仅有必要性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可行性,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殊为密切,同等重要。如果仅具有必要性,而立法的现实障碍很多,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那立法最终只能成为泡影,可望而不可及。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通过立法来规制社区矫正问题已经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具体说来,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已经深入人心 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并达到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程度,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使得犯有轻罪的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实际上并未脱离主流社会和现实社会,这就可以大大消除他们因监禁所造成的与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奠定良好的基础。倘若用高墙电网将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矫正对象与社会隔离,由于监禁场所狭小的生存活动空间、单调乏味的日常教育以及朝夕相伴的不良群体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势必使他们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帮教的心理,也给教育和矫正工作带来重重困难。来源:Www.Ybask.Com 。 反之,对这些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社区相对于监禁场所有较好的平等、有序、互助的氛围,对他们心理的影响必然是积极的,有利于促成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行为动机,减少和防止其自暴自弃的倾向。此外,当他们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带来贡献,哪怕是极微不足道的贡 献,都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说,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有些司法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上述价值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他们头脑里所固有的传统的行刑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将矫正对象从监管场所放到社区里来,无疑是放虎归山,将大大降低惩罚的力度,难以实现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此外,将矫正对象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强奸罪中性权利的保护缺失与立法完善 下一个论文: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