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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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也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社区矫正要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与被矫正者的互动来实现,因此矫正对象回归社区进行矫正必须要让社区居民理解、接受,包括心理上的宽容以及矫正过程中的行动支持与配合。这在当初也是极难做到的。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力宣传、有效倡导和稳步推进,上述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转变,不管是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价值可谓深入人心,从而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社区矫正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试点经验 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任何条款,但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早在2002年即已浮出水面。2002年8月,上海领风气之先,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他们经过艰苦实践和努力,在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等方面逐步摸索出了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的效果。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为了倡导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5种罪行较轻的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编辑:www.ybask.Com 。 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扩大到18个。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终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两高两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一过程来看,社区矫正的试点一直秉持着务实、稳妥、谨慎的精神,是在不断总结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地域范围的。通过试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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