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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上市后的税务风险与社会责任           
文化企业上市后的税务风险与社会责任
固定资产不提折旧,难以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得到更新;
  (四)对经营性收入未采用谨慎性原则提取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易于产生虚增利润现象。等等。
  因此,文化企业改制上市需要重构企业的财务体系,建立现代会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组建企业财务部门。可以引入总会计师制度,以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同时根据企业的规模及经营模式,科学设置出纳、工资核算、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会计岗位。
  第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准则进行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转制单位应组织财务人员集中学习最新会计准则,同时,应积极引入会计电算化系统。
  
  文化企业改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底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为了落实通知,相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两个税收文件,其中34号文件明确了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件,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整理:WWW.YbAsk.COM 。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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