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理论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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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编辑:www.ybask.Com 。 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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