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学与中国法学理论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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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的差异很大程度就是文化的差异在制度上的反映。纵观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基督教教义对其影响是最为深刻的。私法最早在西方产生并不断充实完善,而私法更加注重保护个人的权益。而中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以家国天下,等级制度为基点,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国家、社会的保护。日本学者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一书中,认为中华法系有三个特点:(1)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2)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3)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 四、后现代主义法学下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意义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虽然对传统法学产生了置疑和冲击,但自身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现代法学家对后现代主义者的种种非难几乎都采取了回避不理的态度。虽然西方传统法学思想有着悠久的传统,并且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法学理论的主流。但其自身的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作为中国人,我们似乎也可以试探性的在中国传统法学思想中探寻问题的答案。 (一)强调法的道德价值对西方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补充 西方法学在功利主义法学之后,普遍承认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法律实施的基础以及法律实施的后果都要符合功利的要求。整理:WWW.YbAsk.COM 。 而我们中华法系的传统思想似乎对西方权利本位的法律观起到了补充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全社会性的道德缺失使得法律的道德价值尤为重要。 (二)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对西方形式主义法律思想的补充 西方现代法学,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学相当强调形式正义的思想,我们承认这个思想对我们国家有着重 要的价值。但任何事情都过犹不及,西方现代法学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往往超出了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也是西方现代法学的有意补充。 最后,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学毕竟是以“法制”的思想来行“人治”之实,其部分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及其中的人道关怀思想不能掩盖它的本质。同时,后现代主义法学虽然对现代法学提出了各种非难,但也没有从体系上推翻西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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