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
|
|
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一、曾经的难题 案例:2003年5月死者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年2月11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20260元。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灾害死亡顺序的判定一直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难题。而无论是1995年订立的《保险法》还是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保险法》,均未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如何判定作出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无法可依,总是形成一些悬而未决或者无法另诉讼双方满意的问题。 二、共同灾难推定原则的内容 2009年《保险法》经第二次修订后,弥补了以前的保险法在该问题上的法律漏洞,上述两个案例的纠纷就有了可以遵循的法理,不再是困扰保险人和法院的难题了。编辑:www.ybask.Com 。
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处理情况,第42条比旧保险法第64条新增了一款内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新增该条款的法理依据 (一)以前学者的主张 在2009年新保险法修订之前,基于经常发生此类案例纠纷的情况,有学者主张根据共同灾害条款形成的惯例,可类推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先后作了“推定”规定,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下一个论文: 舆论的情绪:情理挑战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