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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但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认为: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二)新保险法新增该条的依据
  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与命运的关怀,首先通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的法律构造来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设置了四个主体,分别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缴纳保费的人为投保人。保险合同利益实际上是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利益而存在,即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而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双方,因此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生命或身体、财产、责任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的内涵包括:第一,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益遭受损失的主体。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应是法定请求权。被保险人享有的这一请求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也不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整理:WWW.YbAsk.COM 。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不是被保险人自身享有合同利益,而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保险合同命运和利益的归属真正是由被保险人控制。第三,被保险人应该是法律保护的重心。投保人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来协商合同条款。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双方的约定是有利于被保险人

时,在一定程度上变更保险法的强行性规定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类的。
  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为了明确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权利的主体。与这种客观情况决定了是被保险人而不是受益人首先享有保险合同的利益。但是,若被保险人不能或者不愿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时候,需要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来使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因此,在法律技术处理上,保险法特别处理,另外单设了受益人这一主体,在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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