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
|
|
。 (二)实用性分析 借鉴的条款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的规定很大一部分是借鉴了美国保险法的规定。从一般 理论上进行分析,认为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因此在有争议时也应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这种角度进行分析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借鉴来的条款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国情呢?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习惯上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美国的保险合同一般是同辈人分别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者进一步说,一般是夫妻两作为一份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法》订立的初衷也是为了解决夫妻同时死亡时遗产分配的问题。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全面,国民的保险意识也很强,基本上平均每个美国国民拥有10份保单。另外,由于美国的崇尚独立的文化,父母在孩子成年后就不在为其因此,美国是不存在说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是为了自己的下一辈受益人的生活。 再观中国的情况,保险合同一般是以年老的人为被保险人,年幼的人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以领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作为其生活费的来源。编辑:www.ybask.Com 。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长辈总是为后辈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考虑的很周到,甚至去世后也要为自己的后代留下点经济来源;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长辈会担心自己的后代在去世后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照顾自己。这是中国的特殊情况,现在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年幼的人先死,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似乎与中国的国情又不太相符。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共同灾难条款的新增规定,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的确是很大的进步,解决了保险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案。有了这个法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法院在以后出现这种情况时有法可依,不会再出现混淆不清的情况。 另一方面,新增该条款的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条款的协调,也就是在其他条款处也要做相应的修正。此外,法律在订立过程中,由于是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不可能考虑到各种情况,总有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相关法律机关在后面的法规颁布中做一些适当补充和完善,以免日后在法律有漏洞的地方出现法律纠纷上一页 [1] [2] [3] [4] |
|
|
|
上一个论文: 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下一个论文: 舆论的情绪:情理挑战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