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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下,被保险人要作出符合其意思的合同利益处分的目的就可以通过受益人的独立地位来实现。若在法律上仅仅设置被保险人一个法律主体来承载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是说将保险金请求权完全、绝对的配置给被保险人,就不能实现上述目的。通过这样的法律设定,被保险人自己是受益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当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时,推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的精神关照要求在立定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配置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时要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基于此,在保险法上,被保险人既是真正、绝对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合同主体,也是真正有权处分保险合同利益的人。
  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新增该条款的法理依据是体现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在出现无法判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时,为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因此,此次增加该条款,很明显的是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的立法精神。
  四、不足之处
  (一)仍未完善的地方
  但是,立法在形式上仍然存在未改进的地方。来源:Www.Ybask.Com 。
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受益人的产生是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意思表示的结果。经修改后的保险法仍然没有完善保险法不严谨的地方。可见,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地位及其权利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混乱的,在同一法当中,仍无法明确两者到底谁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新保险法第12条第5款可以修改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及财产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受益人可为同一人。18条第3款可以修改为: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非自己的第三人为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推定被保险人为当然的受益人。这样修改之后,首先保险法上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就有了更清晰的阐述;其次,也明确了保险合同债权区分于一般债权的特别之处。按照保险法在国际上的通例,在税法上权利人根据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法律上也规定保险金所得也不属于遗产税的应税范围。这样,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合同利益能得到更优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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