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犯罪证据搜集难点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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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犯罪证据搜集难点及对策
审计犯罪是指审计工作人员在政府审计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审计犯罪是审计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要实现审计廉政,必须要预防和打击审计犯罪,而打击审计犯罪最关键的要靠证据。 一、审计犯罪证据搜集中存在的困难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审计犯罪证据形式单一,主要的直接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技术含量高且隐蔽性强,审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致使审计犯罪证据搜集的过程困难重重。笔者将其中比较突出的几种情形总结如下: (一)主要证据难搜集且易被推翻 审计犯罪属于职务犯罪,主要的表现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故而,审计犯罪证据具有职务犯罪证据的共性:主要的、直接的证据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形式比较匮乏。审计犯罪中的主要的、直接的证据:一是实施犯罪的审计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二是证人证言。如果能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与之印证的证人证言,则对于寻找其他证据及最终认定犯罪都非常有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获得这两种审计犯罪的证据则相当困难。一方面,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计人员非常清楚做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会存有侥幸心理,或者拒绝交代,或者交代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翻之前的供述。编辑:www.ybask.Com 。 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的获得也不容易。审计犯罪中比较有力证人是作为犯罪相对人的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但这些人一般都不会作证。在审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国有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总是把审计力量集中在那些容易出问题或已经有问题存在的单位,而审计犯罪的嫌疑人往往是在实施审计犯罪后在审计报告中掩盖了被审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相对人与嫌疑人通过审计犯罪行为实现了双赢,而相对人一旦出面真实作证,则其在佐证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将自己暴露在司法机关人员面前,其结果是两败俱伤,故而,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相对人一般不会作证,又或者作虚假的证明。其结果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还可能出现证据对峙的局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供述,而相对人做有罪的证言,二者就同一事实做相反的证明,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则最终也会因为存在证据缺陷而无法定案。 (二)审计犯罪主体的高智商与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的博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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