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
|
|
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后,虽然已经有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相较于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婚姻法司法实践依然非常迫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风波,人们褒贬不一。学界中,部分专家认为:它表面上是保障物的所有权,但其暗地里就是在保护有钱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大部分弱者的利益。肯定的是,它在婚姻财产的某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其中我也发现存在了一些不足。所以,我对其中关于财产规定的第七条、第十条发现的问题谈出我自己的理解。 一、现行制度的不足(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背景)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此条归纳起来就是离婚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即婚前买房人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之一,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仅仅机械的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很有可能出现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编辑:www.ybask.Com 。 说到底,《婚姻法》新解谁买房房子归谁这样会造成女性权利无法保障,甚至有净身出户的危险。当理想照进现实后,人们不得不面对人情与法理、法律与情感。我们可以知道,许多法院基本会判决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另一方参与的还贷钱数按照债权债务处理。当然,有时候,法院可能会要求婚前买房人向另一方支付因房子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部分补偿。其实,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得出的结论,这样更加易于操作,有利于法官断案,也符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可谓一举二得。但此条的规定也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显失公平的,没有保护到另一方的弱者地位。虽然该规定符合物权法原则,但是从公平角度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我觉得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按还贷比例来确定份额,否则对未付首付方是不公平的。在中国,拿妻子来说,夫妻本为共同的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从夫妻的姓名权问题浅析婚姻法的私法性质 下一个论文: 小学教育工作谋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