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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一体,风险应一体分担,收益应一体共享,这才是所谓的夫妻。此解释一出,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很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的权利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婚后几年提出离婚,女方将是无法得到适当补偿。而且,在夫妻双方还房贷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定因素,如是夫妻一方中由于自身困难而无能力支付房款,却在生活中做了较大贡献;或者首付款虽然是一方,而后面还贷较多的却是另外一方,如果仅单方面的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者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是有失公正的一种行为,存在着对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的另一方的不公平。此条这意味着在平衡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时,事实上是有利于买房人的。按照中国的传统婚嫁习惯,男方提供婚姻住房、女方提供家电、家具等嫁妆,房产大部分都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实际上已放弃了或者丧失了购买自己住房的机会。离婚时财产分割把房产划作男方个人财产,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得到房子和得到补偿,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次规定还忽略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这一本质,在离婚时男方的房子保值增值,而女方的婚嫁则被折旧或者贬值,而且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自然损毁、消耗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分割中抵偿,可见,这些规定都对女性来说是极其显失公平的。整理:WWW.YbAsk.COM 。
其次,它没有把婚姻的基本含义包含进去,也就是没有考虑到公序良俗,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仅得合理补偿,所谓的合理补偿又意味着什么呢?这对于另一方,没有归宿感与安全感,谁还愿意与另一半共同还房贷呢?恐怕夫妻间要产生隔阂了。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家庭来讲,婚后还房贷,已占去了家庭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这样就很难再有资金去购置其他资产或者做投资,不能再使得家庭的资产增值,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连这一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资产,只能获得合理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确实不公平。第三,它还否定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知道,离婚时,无过错方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应该得到合理补偿,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但是,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因为谁首付,房子归谁,和其中有无过错的一方无关。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从侧面鼓励男方发展婚外情,引起社会矛盾,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样一来会使得更多的单身女性对婚姻产生质疑,促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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