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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           
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

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情况:某甲预购置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欲购房屋尚在建,交付使用的时间难以确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而此时甲往往会因为担心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且行情日涨,而愿意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来固定交易机会,待条件成熟再签本约约定房屋交付内容。学理上,把这种认购书看作是一种预约合同。
  在交易中,缔约当事人在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来保障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预约合同因其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租赁、车辆购买等领域。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对于预约合同尚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常因合同的成立、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而发生法律纠纷。为此,本文将就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预约合同的涵义
  谈到预约,人们很容易想到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早期的婚约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编辑:www.ybask.Com 。
公元前1700多年的《汉谟拉比王法典》中就有对婚约的规定,该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广义合同论者认为,婚约是具有约束力的身份合同,是身份预约合同的雏形。 究竟什么是预约,预约的涵义为何,各国并无定论。一些国家的法律对预约合同进行了抽象性的规定。如《墨西哥民法典》称预约为“用合同方式承担于将来订立一个合同的义务”,“缔结合同的允诺或者其他预备协议,可以是单方的或双方的”;《秘鲁民法典》称预约为“通过将行订立合同的协议,当事人使自己承担在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义务回。”
  在我国,虽然法律上没有对预约合同进行定义,但相关的研究已比较成熟。我国学者认为,预约是与本约相对立而言,“当事人双方约定负有将来缔结契约的义务”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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