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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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全力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其需要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资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一、 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平等地参与国际关系,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二、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础,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享有和承担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其他主体来实现。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等。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等。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个别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编辑:www.ybask.Com 。 但是,随着国际法自身的发展和国际社会对个人权益的重视,个人已经可以享有一些国际法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而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现如今的社会发展,国际法主体已经扩大为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同时,随着个人在国际交往中的频繁参与,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越来越多。从而引起了个人是否可以构成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讨论。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该学说是实在法学家们坚持以国家为核心而产生的,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际法权利并且承担国际法义务。而个人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这是传统的观点,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我国学者周鲠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是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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