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
|
|
国际法的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很明显,这种观点否定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根据主要是国际法上没有任何相关规定直接赋予个人权利义务。但近年来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出现并逐渐增多,这种观点的影响力日渐衰落。从其本质上分析,这种学说把国家和主权绝对化,走向了极端。倘若坚持这一观点的话,会使得国际法陷入滞后的困境中,很多国际中的关系无法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个人为核心的结果,他们认为 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因为国家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国家的行为也总是通过个人来表现。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只是人与人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社会连带关系的手段。但是决不能因此而把国家的权利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义务画上等号,也决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等同起来。因为国家与组成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着质的不同,二者决不能相等。这是一种对主权国家否定的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其结果是否定了国际法。整理:WWW.YbAsk.COM 。 武汉大学的梁西教授认为:”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的观点,不仅改变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法的根本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既承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是最稳定的主体,也承认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个人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是国际法主体,是受到限制和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与国际组织、国家一道成为国际法中的主体。梁西教授也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或者说,个人只是在以上有限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特殊主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日益增多,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看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逐渐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综述 综上所述,结合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认为承认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有根据的。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自它产生的那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基于环境会计的环境业绩评价指标构建 下一个论文: 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