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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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由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文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界定,因此,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存在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议的。一般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产生于半个世纪前国际关系刚刚恢复相对平静之时,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理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法调整范围的变化而发展、充实、完善。人类对战争的恐惧及深恶痛绝,决定了二战后的国际法必定是“和平共处”的国际法。自《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以来,主权平等、各民族平等及自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和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主权利益的实现越来越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整体状态,世界进入了一个日益走向一体化的时代。时代的发展和需求必然催生国际法新的基本原则产生。编辑:www.ybask.Com 。 在人类克服全球性危机的过程中,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纳入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持和平、公正、和谐的新秩序,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不是指每个国家的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接受。此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的重要区别之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由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其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而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或空间,或只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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