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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和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
  利益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感受最深的东西,基于利益考量的政治与社会关系是人们普遍认可与熟悉的关系。长期以来,在国内层面,由于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迫使每个阶级都竭力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出现了尖锐的阶级斗争;在国际层面,由于民族国家间的矛盾与分歧,又迫使每个国家竭力维护本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于是导致了民族冲突与国家间战争。也就是说,利益的冲突与争夺是政治的常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内容,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中,是不存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把人们的视野引向新的角度,大大加强了人类的整体性联系。人们逐渐懂得,只有全球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进行政治、文化交往,才能真正确保民族、国家利益。同时,也正是在这种全球化的开放与交往中才能明确感受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如今,仍然仅仅拘泥于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视野已无法理解和应对现实。以往人们熟悉并认同的利益主体除个人外主要是民族、国家,而全球化则开始塑造新的主体—人类主体,这些新变化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引向历史前台。整理:WWW.YbAsk.COM 。

  20世纪国际社会的发展使得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由对立发展到总体缓和的状态。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一国两制”的实践也说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种意识形态。“地球村”特别是“全球公域”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引致了对传统国家观的变革。在国际法领域,“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人类共同财富”、“人类共同财产”等概念的提出,使体现全人类利益与意志的法律成为可能,并已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国际社会因为存有共同的物质基础(如海底、太空、人类环境等),客观上为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三、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对我国的影响
  “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我党一贯的坚定主张,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指出:“祖国民族利益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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