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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论》,主张海洋不能成为国家的财产,因为海洋是不能通过占领而被占有的,从而海洋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控制的。但在19世纪20年代中,公海自由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获得了普遍承认。海洋自由其实不是真正意义的“人类共同利益”,实际上指的是所有国家的共有。虽然在公海自由原则下,人类共同利益的受益范围有限,实际上只是海洋强国的利益协调,但它体现了各国对共同利益的关注,表明国家已意识到共同利益的维护对于实现本国利益的重要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观念的正式形成.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进一步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和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月球协定》确立了探索和利用月球的几项基本原则:月球应专用于和平目的;月球环境不受扰乱;在月球上建立任何空间站的地点和目的必须通知联合国;月球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整理:WWW.YbAsk.COM 。
至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将人类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在法律上认可了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如今,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已在国际法的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领土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关系法等各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
  今天,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已比以前更深刻地渗透到国际法中。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双边主义扩展到有组织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交通等方面的合作。此外,海洋资源的开采、外层空间的利用、国际环境的保护、核武器的扩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等,都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认识已使人们超越了过去那种国际关系的局限,逐渐懂得全人类的相互依存。尽管这种发展还收到民族利己主义的严重干扰,但人们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这一因素越来越影响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体现着国际法进步发展的一个方向。
  “全人类共同利益”已具备“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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