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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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全局性的、可持续的、长期利益,它一方面对国际法的形成起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代表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其真正发挥作用、得以贯彻,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国家利益的主权扩张是这一原则面临的最大威胁。在超国家的政权尚未产生的情况下,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该原则的实现,依赖主权国家的积极参与和促进,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但同时它也是国家、民族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各国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关注程度的加深,作为一项新的、更加体现时代精神的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定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结合,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这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确立,将促使国际法更多地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人类共同利益事项。依照该原则,国家负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国际义务。该原则有助于促使国家一改往昔“自利”的国际行为模式,更多地参与全球公共事物,更好地实现全球治理的目标。因此,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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