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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一、海盗罪的概述
  (一)海盗罪的定义
  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
  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冲突
  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编辑:www.ybask.Com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
  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除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外,只有菲律宾在刑法中对海盗行为有专门规定,其他国家的刑法没有针对海盗行为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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