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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摘 要:《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海盗行为,但由于各国刑罚体系不同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却没有规定对海盗罪的刑罚。我国承担了打击海盗犯罪的条约义务,并以刑法第9条确立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是我国刑法却无海盗罪之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海盗罪及其应受之刑罚,可消弭海盗罪方面国际公约与国内刑法的脱节现象,使海盗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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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海盗行为猖獗,对公海航行安全构成了重大的威胁,世界为之瞩目。为此,联合国安理会连续通过决议对索马里海盗行为表示了严重关切。打击海盗是我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但是,我国国内刑法上并没有海盗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上的缺漏,显然将会给国内法院在审理国际海盗行为问题上带来极大的困扰。为此本文将就此作初步的研究,以澄清疑惑,为打击国际海盗罪行完善国内法提供依据。
  
  一、打击国际海盗问题上我国刑法与条约义务之逻辑矛盾
  
  《海洋法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1996年7月7日《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生效,至此我国承担了制裁国际海盗罪的条约义务。可是反观我国刑法典,我们并未为履行此条约义务做好充分准备,因为我国刑法至今没有海盗罪罪名。这就导致了在打击国际海盗罪行方面我国刑法和《海洋法公约》的脱节。
  《海洋法公约》第105条的规定,任何国家,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均可对海盗船舶或飞机进行拿捕和扣押,并由其国内法院对之进行审判。但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海盗罪的罪名,就使我国在打击国际海盗问题上处于双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国的军舰和政府船舶在国际公约义务之下以海盗罪罪名捕获了犯有海盗嫌疑的船只和人员,而当我国内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却由于国内刑法没有海盗罪罪名,从而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条为世界各国久已确立的刑法原则之下,无法对其以海盗罪来定罪量刑。由此导致的逻辑后果显然只能是将这些海盗罪嫌疑人“无罪”开释,这无疑是漏掉了吞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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