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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只有美国不仅将海盗罪规定在《美国联邦法典》中,而且还将其规定在《美国宪法》里。《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罪行。”
  在海盗罪的立法模式上,有两种方式可供我们选择。其一,可以考虑再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将海盗罪纳入其中,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统一与权威。其二是制定单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并将海盗罪纳入其中。这是基于对我国远洋航运屡遭海盗袭击的情势和反恐斗争艰巨性的考虑而作出的选择。采用这种模式可以详细地厘定海盗罪,且能够以特别法的形式来提高惩治海盗罪之类恐怖犯罪活动的效能。
  从具体罪名设置来看,为顺应刑法轻缓化的世界潮流,在立法时应考虑尽量控制与海盗罪有关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的设置。我国台湾刑法典将海盗罪与强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这样一些本来相互独立的罪名结合而成数个新的罪名,大大提升了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规定必须适用死刑。这样立法或许便于对案件的审理,却不利于控制死刑,并且在法理上也值得商榷。虽然我们主张严厉打击国际海盗犯罪,但是海盗罪立法必须符合法理,对海盗犯罪的制裁必须依法而行。所以,在海盗罪罪名的设置问题上,我们不应认为凡是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就可以单独为一个罪,也不应将性质相同而仅是情节有所区别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犯罪。因为这样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法理,也不利于减少死刑。对于海盗罪问题上的结合犯要从减少死刑角度出发来加以考虑。
  
  四、结语
  
  刑法法定海盗罪是我国承担国际公约义务的逻辑结果,也是维护我国远洋运输安全的客观需要。在将《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罪的规定转化为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时,海盗罪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严格界定,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将领海内的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也纳入海盗罪的范畴,此类犯罪应由沿海国根据属地优越权来加以管辖。国家并不能成为海盗罪的主体。考虑到我国远洋航运屡遭海盗袭击的情势和反恐斗争的艰巨性,我国可以以单行的特别法来规定惩治海盗犯罪,以提高惩治海盗罪之类恐怖犯罪活动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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