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干预外资并购的国际法律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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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干预外资并购的国际法律界限
一、外资并购中的法律关系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内企业,根据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定义,外资并购有两种情形: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无论是股权并购抑或是资产并购,外资并购至少都会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一是投资关系,即一国政府在对投资金融活动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表现为投资法;二是竞争关系,即国家对经营者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表现为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三是股权、资产流转中的市场交易关系,外资并购必然涉及到股权、资产所有权等权属的过户、转移等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司、证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般来说,国家对企业并购加以控制传统上就属于其经济性职能的范畴,所以从广义上来说,主权国家对外资并购中的一切活动都有权制定法律加以干预,但是我们这里谈到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干预指的是一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实施的内外有别的歧视性干预,即国家对国内的内、外资并购行为实施不同的干预措施,往往是在并购的行业、并购的规模、并购的资产、持股的份额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施加较内资并购更为严厉的干预手段。编辑:www.ybask.Com 。 由于主权国家同时又是国际法主体,它必须受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在企业并购中实施歧视性的管制措施。不可否认,外资并购对于增加东道国国内就业,促进东道国国内经济发展,帮助东道国的一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每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外资并购在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给东道国的经济带来一些巨大的负面影响:外资并购往往会危害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和安全,垄断东道国的国内市场,冲击东道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有时还有可能造成东道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等。虽然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义务主体要承担国际法律义务,但是主权国家同时又是国际法律的制定者,主权国家在那些涉及本国重大利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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