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大型跨国公司在海外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那时的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也大都放宽各种管制,采取优惠政策,以吸引其投资和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引进,对本国经济安全认识的提高,且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体,其本身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于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摩擦和矛盾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东道国政府开始制定一定的对应措施来防止跨国公司在本国境内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经营,更是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无限发展而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
一、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影响
1.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2.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输出大大发展起来,这时开始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跨国公司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有所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美国跨国公司的数目、规模、国外生产和销售额均居世界之首。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对全球跨国公司的排名,前十名中美国占了五名。
跨国公司的扩张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且对战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LOcALhoST而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和发展,也补充了发展中国家进口资金的短缺,加速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
但正因为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理念,并拥有雄厚的资金后盾,于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控制了许多重要的制成品和原料贸易,特别是在世界科技开发和技术贸易领域,跨国公司,特别是来自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上80%左右的专利权,基本上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在发达国家,大约有90%的生产技术和75%的技术贸易被这些国家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所控制。
一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发展的过程中,依仗着其雄厚的实力,慢慢的在其经营领域里形成垄断,有时候甚至因为这个垄断地位而无视东道国政府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而大打“擦边球”经营而获取超额利润。而随着自身经济实力和国力的不断发展,东道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不能任由跨国公司无限制的发展,否则不但本国经济秩序被破坏,更有可能会影响到本国的经济命脉。于是,东道国政府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斗争也就开始了。
二、东道国政府同跨国公司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
本节具体讨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发展期间,当和东道国政府有利益冲突时,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及东道国政府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本国的利益,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等,并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博弈均衡。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假设
(1)此博弈为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跨国公司有两种策略:遵守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但获利较少;钻东道国的法律空子或触犯其法律法规违规经营但可获较高利益。东道国政府也有两种策略:维持政府形象和本国利益坚决打击跨国公司的这种不正当获利行为;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不予过问和干涉。
(2)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守法经营时,东道国政府对其发展不予限制,各自的获得的效用为z1和g。
(3)当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不予限制,且这时跨国公司在市场内违规发展,获利收益大于正常收益,等于正常收益z1加上超额收益z2,即z=z1+z2;东道国政府由于经济市场秩序遭破坏而带来的绩效、声誉损失为l。该损失与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正相关,即l=tz(0 (4)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违规经营的行为受到东道国政府的制裁时,其收益为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z减去被制裁的损失b,该损失与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正相关,即b=bz(b>0);东道国政府的收益为维护市场秩序带来的绩效和声誉增加的正常收益g扣除制裁成本c,即g – c。
(5)当东道国政府制裁,而跨国公司又守法经营时,东道国政府的收益为正常收益g扣除制裁成本c,即g – cz;跨国公司的收益为正常收益z1。
2.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此博弈模型的均衡矩阵,如下: 跨国公司
图1
当跨国公司守法经营时,东道国不制裁的收益大于制裁(g>g - c),其最优选择为不制裁。
当东道国选择不制裁时,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大于其守法经营获得的收益(z1+z2>z1),其最优选择为违规经营。
当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时,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最优选择取决于不制裁的损失l与制裁成本c的比较:当不制裁的损失大于制裁成本,即l>c时,其最优选择为制裁,反之为不制裁;当东道国政府选择制裁时,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取决于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z与被制裁的损失b的比较:当b>z时,其最优选择为守法经营,反之则违规已经以获取超额收益。
因此,在以上3种情况下的博弈均衡分别为:
(1)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被制裁的损失b小于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z,即t>c, b<1时,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中央政府选择制裁。
(2)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且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被制裁的损失b小于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z时,如果东道国政府选择制裁,跨国公司将选择守法经营;当跨国公司选择守法经营时,东道国政府选择不制裁;而当东道国政府选择不制裁时,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存在混合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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