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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人           
劳动法中的人
;的环境中去解释那些在“过去”的语境中制定的法律。有鉴于此,解释法律不能只从文本出发,还必须联系立法当时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否则就无法发现那些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真正含义。在英美法国家,“当法官或律师试图发现立法意旨时,除了诉诸法律文本自身外,他们通常总是诉诸大量的立法资料或其他学者的解释,例如立法的辩论记录,立法者个人的日记通信,立法前后的社会环境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所有这些材料都用来证明某种意图是立法的真正的、原初的意图。”[9]由于中国正处于快速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很多劳动立法最初制定时的社会场景在现在可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倘若仅仅拘泥于字面意思,就很难避免误读误判的问题。因此,在中国社会变迁这个大背景下,紧扣立法当时的语境来解释劳动立法就显得特别重要。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者”的概念,但都没有给“劳动者”下定义,而是采取界定“用人单位”的方法来明确“劳动者”的范围。来源:Www.Ybask.Com 。
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依照该规定的字面含义, “劳动者”就是所有与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所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然而,通过界定用人单位来界定“劳动者”是一种间接的方法,这种间接定义方法决定了我国劳动立法中的“劳动者”概念既不科学也不精确,在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问题。例如,很多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人,被派遣工人在法律上并不是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再如,有的企业使用了很多技校学生“顶岗实习”,这些实习学生在法律上也不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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