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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在国内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编辑:www.ybask.Com 。
罗马法作为“合法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允许适用罗马法,但不作强制性规定。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直到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都尔—蒙蒂尔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到18世纪初,从原来的大约300种习惯法中产生出了大约60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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