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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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较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更是诚信社会。诚实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信用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推动现代社会前进的基本要素。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适用非常广泛,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都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本文仅就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简略对比,以利于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商法与民法中的调整对象不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民法与商法的界限越来越难以明晰,甚至有越来越融合的趋势。不管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和调整范围存在什么样的争议,但民法以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范围,商法则以市场交易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在这一点上法学界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由于这两种法律调整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商法诚信原则和民法诚信原则调整对象的不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市场交易范围内的行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家庭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双方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进行交易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将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混淆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既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也与当今法律发展方向相悖。编辑:www.ybask.Com 。 二、诚信原则在商法与民法中是否具有资本经营性不同 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资本经营为基础的,资本营运和资本结构优化中无不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在资本营运和资本结构优化之上。《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资本结构优化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证券法》第24条规定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则是资本营运中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民法则不具有资本经营的基础,在民法中,不存在资本经营的理念,也没有关于资本结构优化增值和资本营运增值的观念。物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民法通则》第83条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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