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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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国家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加以研究,把它们归纳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所处的类属及其不足,为在我国建立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提供意见。 一、老平行线说 最早的平行线说是盖尤斯开创的。其《法学阶梯》把民法的材料整理成“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人身关系法”,它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人格法,就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第二是身份法,就是关于家庭法的规定。“物法”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财产关系法,包括物权、债、继承等。可以看出,盖尤斯是以教科书体例设计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见解,开创了现代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内涵描述模式。这种学说在现代以各种变形的形式被重申,有时还被变造。编辑:www.ybask.Com 。 重申者有如下列: (1)意大利学者比良齐·杰里(L.Bigliazzi CEil)等人的《民法:主体规范与法律关系》中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他们认为:“所有可以在民法的名号下包括的东西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更直接地关系到主体的存在的规则;其次,上述主体参与享用和利用经济资源的一般规则”。这一定义中,“关于主体的存在的规则”无疑是对盖尤斯的“人法”的重申;“上述主体参与享用和利用经济资源的一般规则”是对盖尤斯的“物法”的重申。这一定义用“存在”和“享用”的术语把人法和物法的使命分别简化为存在(to be)的问题和拥有(to have)的问题,也即两个助动词的关系问题,在所有使用助动词的语言中,Be总是排在have的前面,这代表了一种自然的语法。由于对这种逻辑的尊重,它是一个人文主义的定义。 (2)意大利学者菲德里科·德尔&m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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