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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条第1款,1999年的《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2条第1款,1999年《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2条第1款,2002年的《摩尔多瓦民法典》第2条第1款,以与《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1款相同的方式继受并修正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民法典的数目证明,新平行线说正日益扩大范围地取代老平行线说,进而言之,此说内在包含的对民法是公私混合法的肯认由被故意掩盖发展为得到公开承认。
  越南不属于独联体国家,但属于前苏联集团国家,由于这种渊源,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也受到前苏联的有关理论的强烈影响。1995年版的《越南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财产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民事往来中的人身关系,为参加民事关系的主体确立行为的法律标准。”可发现它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的简写,但也删去了其母本关于“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规定。2005年版的《越南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遵循了同样的路线,只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及其他主体之民事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准则;规定各民事主体在民事、婚姻家庭、经营、商业贸易以及劳动关系(以下统称为民事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沿袭其母本关于“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规定。整理:WWW.YbAsk.COM 。

  看来,不止一个国家以删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中不合理部分的方式,表达了,对民法私法说的放弃。
  
  三、折扇骨说
  
  此说避免给民法下内涵概括式定义,而采用外延描述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被描述的诸外延呈放射状展开,犹如折扇骨,故称。论者不在它们之上进行进一步的属性概括。老平行线说是法学阶梯体系的产物,折扇骨说是潘德克吞体系的产物。最早的折扇骨说是在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公元前95年任执政官,公元前82年被谋杀)的《论市民法》中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包括继承法、人法、物法、债法的四分制体系。它是现代的潘德克吞体系的雏形。将这一结构换算成民法调整对象话语,它无非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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