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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试论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试论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法理学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教育学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同时也是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石,法理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及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当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是法学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理论集大成者。[1]无论是教育部的规定,还是各个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都赋予了法理学学科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并未能达到其预期的教学目的,而是长期存在着两难境地——老师难教,学生难学。作为教授法理学课程的教师而言,法理学艰深枯燥、不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对于接受一方的学生而言,法理学既抽象难懂,又不能解决现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实问题。笔者认为,法理学教学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缓解抽象、一般的理论与具体、现实法律问题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如何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适度平衡是法理学教学的关键。编辑:www.ybask.Com 。
而要实现二者的平衡,首先要深刻认识法理学教学的理念,只有对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有了深刻而又准确的认识,才能真正平衡法理学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
  
  一、 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较之于民法、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教学而言,法理学涉及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制度,是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说明法学的根本问题。法理学研究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就充分体现了法理学的理论性和思维性。同时,法理学不是对某个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具体介绍,其关涉的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哲学基础,因此法理学是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所说:“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2]正因为法理学具有理论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因此,法理学教学与其他刑法学、民法学等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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