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演进与我国法理学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法,其基本要义是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任何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它是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手段。然而,正是这一现在为国人津津乐道的话题,社会主义的中国却饱尝到了欲唤醒它而要付出的沉痛代价。 一、我国“法治”演进的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8):“法治”与“人治”之争在这十年里,刚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使得人们对法治产生了一种发自内心的向往和追求。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国家领导人,都曾使用“法治”一词,以期使国家走上法治之路。“法治”与“人治”之争,是第一次法治理论大讨论的核心论题,在这次法治理论大讨论中,“法治”论最终被人们所接受。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讨论中占尽优势的“法治”,只得到了政府的局部认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确立。编辑:www.ybask.Com 。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学理论的研究尚不深入。为此,理论界开始拓展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对与“法治”理论密切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如法的本质、法与社会以及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等等。这可以看做是“法治”与“人治”之争的延续。 第二阶段(1989-1999):“法治”取代“法制”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和思想解放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治在带来社会文明、进步和稳定的同时,也给人们以更大的自由。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即可。因此,国人决心摈弃人治,厉行法治。这是对第一阶段的巨大超越。党的十四大以后,国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时法学界就适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基本命题,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毋庸置疑,此举又将法治理论向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