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演进与我国法理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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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推进了一大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在此之前,由于不断研究和广泛论证,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法学界普遍达成了一致。而这也使得“法治”得以取代“法制”成为了可能。对法治内涵的进一步明确,客观上使其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前提性条件。此时,法治的真正含义才基本形成。即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和观的治国方略。 第三阶段(2000-现在):确立“法治”理念进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21世纪以后,学界关于法治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机制层面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它既浓缩了之前的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的精华,也指明了将来学界继续探讨的方向。尤其是近几年来,确保依法行政成为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焦点,因此,如何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便成为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整理:WWW.YbAsk.COM 。 这是因为权力制约是法治重要的思想条件。正是因为此,近年来有关“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数量尤其庞大。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内容及其基本要求等内容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二、“法治”幕后的法理学发展 从以上我国法治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我们法治建设走过的是一条“在争论中前进,在前进中争论”的道路。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在进行着反思和探讨,并对“法治”这一论题的探讨和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都给我们提供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所需要的丰富的理论基础。作为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对“法治”和“以法治国”等论题的深入研究,无疑促进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和进步。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应当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的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适用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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