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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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弥补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的因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 笔者认为,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列支在长期负债项下,主要基于在制订政策之时,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货市场过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期货市场整顿治理的阶段。不难理解制度制订者将期货风险准备金这一用于弥补客户发生穿仓损失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列支于长期负债项下。经过数年的规范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促使期货经纪公司有效规避风险,近年来期货公司出现客户穿仓损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提取上限必将是极大金额。这样一来,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科目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观点来看,将风险准备金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更显合理。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比如风险准备金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仅专项用于弥补客户穿仓损失支出。 3.规范期货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编辑:www.ybask.Com 。 近年来,随着券商入股、证监会分类评级要求,期货公司纷纷追加注册资本,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经纪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利息收入确认没有明确表述,而在该规定会计报表示范格式中,利润表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可见,该规定将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作为红字冲抵处理。这样以来,不仅金额极小的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淹没”了,而且利息收入也无法真实体现。笔者建议,参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手续费收入并列。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仅仅核算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 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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