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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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素
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这个范畴,当然不是个新的范畴,因为,在此前,江泽民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明确地运用了这个范畴,并且做了界定,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以后的文献中则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本质上说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应当首先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人治”这个概念,完全是在否定的意义上理解的:而“法治”则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上,究竟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其根本区别是什么呢?那就是要看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当着法律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最终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人治,就是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领导者把个人的主观意志置于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实际上是由领导者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编辑:www.ybask.Com 。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同时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而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那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这就是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尽快消除封建主义人治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人治的政治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虽然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司法改革,制定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高度集权的人治下,出现了政治上野蛮,无序、混乱的社会状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无政府主义局面。这样,无政府主义与集权人治就构成了一种恶劣的因果关系。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人治之下,由于法制废弛,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社会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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