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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

  一、问题主义:刑法解释风险在当代中国不期而至
  随着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一经提出便获得了广泛的响应。特别是近些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全球性事件,诸如疯牛病、非典、禽流感以及各种生态灾难等等,都以席卷全球的态势震惊了整个世界,从而也使风险社会理论成为多个学科关注的焦点,法学自然也不例外。” 同时也对远在中国刑法理论界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已经成为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刑法理论话题。在刑法解释的语境中,“由于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认为是非正义的,可谓仁者见仁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智者见智。” 但是刑法作为生杀予夺的利器,“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 所以对于刑法不能任意的解释,因为解释结论的不同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刑罚后果。“无论是中国式的司法解释,还是西方式的司法解释,只要承认它们具有造法的机能,就需要注意‘造法’中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只是解释论范畴中的一个侧面,但是任何解释结论的做出都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要求对刑法解释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这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现实情境:刑法解释风险的实证存在
  (一)解释目标的不确定性导致刑法解释风险
  “目的解释(或目的论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述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方法”。Www.ybaSk.cOm 制定一条法律条文都是有目的的,任何法律条文的出台都是有其理由,立法目的是刑法解释的方向灯。立法目的是法条制定的理由,但是这里的立法目的该如何去寻找呢?在中国刑法解释论中有两种方法探寻立法目的,一种是主观说,认为探寻立法目的存在于立法者的意图之中,另外一种是客观说,认为立法目的是客观的,应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法律的目的。这两种方法在中国学界争论不休,但是现实发生的案件却不得不让我们面对这样的棘手的问题,例如王益民等遗弃案,陈兴良教授以历史解释的方法探寻立法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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