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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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工业化文明在给我们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加重了自然环境的负担,同时也把人类社会带入了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刑法为维护公共秩序共同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应的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对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进行调整,已经成为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实施安全刑法的必要性 罪责法属作为传统的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是以客观的、现实的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行为基础的。规则的认定也是以明确主观罪过形式为基础的,对罪犯的处置也只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罪责刑法中的四要件对其进行认定的。罪责刑法的本质针对那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制定的。在风险社会下,一些行为上具有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紧迫性的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是人们普遍知晓的也是极力反对的,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法律当中。对于危险性行为主观罪尚未查清的,行为人又有客观的主观罪的,必须处罚制造危险行为人的,刑法必须对其进行处罚。因此,也应该将其引入安全法律体系中。 二、安全刑法的预防作用 所谓的安全刑法的最高指引是安全,不是单纯的对某个人进行谴责,而是以保证社会安全为前提所提出的。安全刑法主要针对是行为危险性,如果应受处罚的行为有危害法益的危险,那么刑法就应该及时介入;如果是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只要其行为对法秩序共同体安全构成威胁,刑法就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其风险性行为。WWW.ybASK.CoM 三、安全法的优势 (一)安全法与罪责法的差异 罪责法的性质是以侵害犯为主体的,而安全法的犯罪性质是以危险犯为主体的;奉献社会下的治理模式,应该以罪责刑法上的特殊预防、消极普通预防模式为主;安全法在任务上强调其安全性,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目的;依法治国是安全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存在趋势;从价值角度来看,罪责刑法以崇尚自由为主,安全刑法则强调其安全性。 (二)传统伦理刑法与安全刑法差异 传统伦理刑法在制裁手段上,是以刑事制裁、民事、行政等责任的承担为主的刑法制裁。安全刑法的制裁则是刑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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