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理论来源之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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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理论来源之证实
风险刑法为什么不同于传统的刑法理论,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近代刑法针对封建刑法的主观性、随意性、擅断性的现象,以个人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为底蕴,利用近代自然科学思想方法,奠定了刑法的客观主义的立场。现代刑法在坚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的基础上,看到了刑法保护社会利益与对普遍价值观维护的重要意义,主观主义的合理因素被吸收到刑法之中,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发生了蜕变,从社会的层面上赋予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假设得到了承认,刑法的主观主义的成分渗入了近代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之中,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基点的近代刑法逐渐转变为也重视普遍价值以保护社会的“双轨式”的现代刑法,而风险刑法即是现代刑法的一支——重视普遍价值以保护社会为目的的刑法。笔者认为,站在社会有机论的立场来理解刑法的任务与功能,并将社会层面转换为一种消解个人生活情境的普遍的价值观、从而以社会预防为导向的观点,是与风险刑法的理论相一致的。而这样的观点可以从雅各布斯规范主义刑法观、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与新康德主义影响下的法益精神化思想中得到实体上或者技术上的证实。 一、雅各布斯规范主义刑法观 (一)雅各布斯的法哲学前思 雅各布斯规范论的构建含有三个前提性基础概念——规范、人格体、社会。社会是人格体组成的,人格体是受共同体作用化的人,人格体以当为/自由为整序图式进行规范性交往,社会因而现实性地得以实现。实际上,在休谟怀疑论的影响下,基于存在与规范二分的假设,雅各布斯认为规范体系是一个与存在体系无法通约的封闭的纯粹体系,并认为从经验性认识无法推出规范性的价值规则。wWW.YbAsK.CoM为了说明规范的来源问题,他将观察点立足于社会与群体交往而不是个体,他认为,人格体、社会、规范是同一水平与同一性质的东西,存在互为条件与相互说明的循环关系,人类社会的图式是由它们组成的,生物意义上的个体与存在世界的东西根本无法进入社会层次与规范领域,人格体是社会共同体意义下的人。正如他所说:“一个唯一的人格体是一个自我矛盾;只有在一个社会中……才存在人格体。”人格体遵循的是当为/自由法则进行规范性交往,社会正是在这种人格体的规范性交往中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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