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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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
一、对中国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历史文化因素考察 首先,司法调解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因素。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以人类幸福为根本、以伦理道德为基础。中国长时间的封建社会为推行统一的社会文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社会伦理道德基础,这种文化精神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为人处事之道。 其次,在我国古代,调解被认为是解决民众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在我国古代,“无讼”被认为是衡量社会秩序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诉讼则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纷争以及社会秩序的破坏。 再次,我国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制度价值观。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制度价值观都是在面临纠纷与矛盾的时候更加倾向于“无讼”,倡导人际关系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二、建国初期调解制度中的相关传统因素考察 首先是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 在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中,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之后,以马锡五提出的“巡回”和“调解”式司法工作方法深受人们群众欢迎。总之,在司法调解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坚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深受人们群众的欢迎和支持,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是建国初期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因素。 在完成对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后,我国在司法体制上主要借鉴和采用前苏联具有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特点的司法模式,对于社会资源、利益等所有环节国家都予以高度控制,在统一控制的基础上再予以整合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对国家的这种高度控制予以配合,才能得到相应的资源和发展机会。WWw.yBaSk.cOm 三、改革开放以来以人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中相关传统因素考察 首先是1982年的法院调解制度因素。在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之上,对调解制度做出了明确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规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调解制度的适用、坚持原则和表现形式等都予以了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1984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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