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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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
司法公开属于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其范围不限于庭审公开,还涉及庭前预审公开、诉讼档案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是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普遍趋势,《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将受到“公开的审判”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20世纪末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浪潮将司法公开的范围大大拓展,使之远远超出了审判公开的范畴。西方国家的司法公开与广义的审判公开的范畴相一致,但在中国,长期以来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仅仅关注狭义的审判公开即庭审公开。中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在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得到了体现。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仅仅关注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提高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司法公开措施必须突破具体案件的庭审公开而扩大到人民法院的所有事务公开,司法公开问题已经成了当前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新课题。 一、中国司法公开的演进 中国司法公开的历程,正好与人民法院出台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进程相契合,其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在三个不同的时期由狭窄走向越来越开放,依此,可以将中国司法公开的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 审判公开是《宪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审判制度的重要基石。中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WWw.YBASK.Com”中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对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规定得非常简要,如《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全部规定只体现在两个条文(第11条、152条)中。这种情况到1999年有所改变。1999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就公开审判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文件明确了公开审判的含义是“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从而将审批公开的范围限制在了“庭审公开”;文件并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具体要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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