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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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因此人们都能够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它。 4.民族历史文化的积淀。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它是从民族历史延续下来,并已深深地溶入到各民族灵魂之中。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把情、理放在法律之前,以合乎情理为准则,只求和睦,不求权利,再加上旧社会司法腐败低效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诉诸法律成为“贱诉”、“贱民”。这种传统根深蒂固,虽然解放后各民族的习惯法有所废除,但要想改变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这种文化价值观念并不是废除几部习惯法就能奏效的。因为产生这种观念的社会文化背景依然存在,这种观念就不会消失 [2]。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1.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的冲突。纵观中国几千年来法制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和规范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风格各异的少数民族文化、民情风俗,构成了法律传统的多样性,礼治、德治、人治、家族宗法、调解等等都是传统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谐”、“无讼”、“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与此相对应,现代法律文化深受西方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中西方法律文化逐渐融合的过程中,对西方文化由冲突、半接受、融洽到孕育新的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追求的是抽象独立的人格、发达的契约关系、平等、自由、民主等观念,主张“法治”、“维护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实证分析表明,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3]。 2.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则的冲突。在刑事规则方面:由于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活习俗和民族思维指向,导致在罪与非罪的判定上出现分岐,同时在处理审理与执行程序上的出现冲突。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在刑事纠纷的立案、起诉、审判等阶段,都对刑法适用产生或隐或显的重要影响。民族习惯法不仅在刑罚裁量上举足轻重,普遍成为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事由,而且可以使法定意义上的犯罪转化成非罪处理。 在民事规则方面:民事方面的规定在民族习惯法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民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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