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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适应、相得益彰的衔接点。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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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法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有广义民族法概念和狭义民族法概念。广义民族法概念的定义是:泛指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狭义民族法概念的定义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规范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的行为,确定民族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由国家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在民族法的渊源的语境中,民族法应作狭义理解。民族法的渊源有:第一,宪法;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在空间效力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含有调整民族关系条款的其他基本法律;第四,在空间效力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所说的行政法规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专门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和含有调整民族关系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规;(2)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3)国务院所属部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4)民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法规和非民族自治区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法规;(5)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法规;(6)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或加入的对我国有法律拘束力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含有解决民族问题条款的国际条约,尤其是专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利的和含有这类条款的国际条约。这些民族法的渊源按其效力等级和来源可分为5个层次,现列下表说明。
  3.在民族法学的语境中,民族法应是广义民族法概念。民族法学的研究视野非常开阔,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1)核心研究对象:我国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2)外围研究对象:我国民族政策及其法律化,中国法律史,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世界各多民族国家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制和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3)交叉和跨学科背景的研究对象:法人类学、法民族学和法社会学。
  4.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应归属法学,它是一门单独的法学学科。但有其特殊性,即借助人类学、民族学或社会学作为其学科背景,凸显法学学科特性。
  5.民族法学的学科价值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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