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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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最终在《独立宣言》中得以体现,其中指出“这些思想的正确性是无需赘述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有些权利是生来就有的,且不能被任何法律剥夺,这之中就有生命权等权利。为了这些权利不被剥夺,才产生了政府。但是政府的所有权利却是人民赋予的”。当下“主权在民”已存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主权在民给了政府及其权利的合法性。我国宪法也有规定,人民赋予国家的一切权利。可见,就权利与权力而言,前者是前提,后者使前者得以存在。于是政府的环境行政权力,也是出自于公民环境权,没有公民环境权利,就谈不上行政权利。实质上,公民环境权是环境行政权的前提,行政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环境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比重也在逐年上升,人民群众与环境破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环境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在制度以外的环境保护并非是种正常现象,这种不正常的公众参与带来的种种问题和消极结果,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非常态的公众参与,只是因为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不够明确,如果有法律确认,公民就可以依据法律,在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维权,是这种非常态变为常态化合法化。可见,明确公民环境权利意义重大。 三、国外公民环境权利调查 一些国家还把公民环境权利写进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像一九七九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指出:“国会强调,所有的公民拥有环境权利,享受优质和谐的环境的同时,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环境,是其不受破坏”。第二年《法国环境法典》指出:“相关的环境法律指出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即享有优质利于生存和发展繁衍环境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平衡城乡环境差异的责任”。二零零二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指出:“所有人都有权拥有健康的生存环境,也有义务和权力保护环境不受恶性经济和其他人类的盲目行为破坏,有权利得知环境信息,即环境知情权与获得赔偿因环境生态失衡造成的生命健康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 查阅所有的国外有关公民环境权利的资料,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一些政府之外的组织或机构为公民权利的奔走疾呼,确实促进了公民环境权利写进法律并得到重视的进程。在负面的影响上揭露了工业文明的发展多带来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正面的作用上说明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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