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专门人力资源部门,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建立具体的财务规定和工资账册管理制度。要依靠制度约束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杜绝企业财会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合理确定企业用于内部分配的价值总量。
2.加快工资支付的立法进程,用法律铁腕整治私营企业拖欠、克扣、吞噬工人工资的现象,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工资发放监督,建立工资发放情况通报制度。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的私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由市场对其优胜劣汰,或以行政手段限制其市场准入。
(二)完善工资市场定价制度,合理确定工资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
1.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形成合理工资报酬标准提供条件。劳动工资要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虽然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初步形成,但阻碍劳动力合理配置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缺失、工资形成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要形成合理的工资价位,就必须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和工资歧视(同工不同酬);同时,要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即工人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健全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雇主协会在维护雇主经济利益方面的相关机制和制度,逐步改变工会提高劳动报酬作用微弱与雇主协会缺乏自律作用的局面。
2.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调控手段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制度等,引导企业根据经营和赢利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来合理确定工资价位,企业不得故意压低职工工资。
3.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标准必须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为避免由部门简单确定标准,而应在立法基础上由各级部门联合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尤其是工会组织)、经济学者协商制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基本利益和效益公平原则,保证劳动者“按劳取酬”,并要适时加入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向国际劳动标准过渡,增强企业竞争力。
4.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基本保障作用。政府应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等,适时调整、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监督,确保私营企业职工收入水平能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沿海发达地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应发挥示范作用,并积极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只是“合法”的工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工资,在同一地区,在法定的工资率面前各用人单位一律平等,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要承担违反最低工资制的赔偿金及其他经济处罚[6]。
(三)健全三方利益协调机制和工资集体谈判机制
以适当方式把政府有关部门、工会、雇主协会组织起来,就工人工资报酬达成共识,是提高职工工资和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有效途径。我国虽已开始建立由政府行政部门、工会、雇主协会组成的三方利益协调机制,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等。但这些制度无论是在覆盖面还是在实际所起的作用上都非常有限,劳资双方的利益组织不健全、工人谈判能力弱小、政府缺乏参与、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都使这些措施作用不能很好发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
1.加强政府对初次分配的干预。私营企业工资分配虽属企业行为,但在其赢利最大化动机缺乏有效约束状况下,难免会在分配中忽视职工利益。为协调好劳资利益,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干预。目前,我国各地政府调节企业工资报酬的能力十分微弱。一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增长较少考虑甚至于牺牲劳动者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尽快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政府要积极介入劳资双方工资谈判过程,并在双方谈判无果时予以行政裁决,逐步改变当前工资决定中雇主的绝对优势地位。
2.健全和强化工会在职工维权与提高工资报酬中的作用。工资水平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是工会代表劳方同资方谈判的结果。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雇主经常利用交易中买方主导地位,压低卖方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加上雇工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以及缺乏与雇主谈判的有效渠道,使雇工个人在与企业工资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为生存而不得不屈从于低廉的工资、超常的工作时间、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各种不平等待遇。因此,把工人通过工会有效组织起来,以集体力量就工人的工资福利与雇主谈判,有助于彻底改变劳动者群体的弱势地位。有关部门应将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作为其资格审验的重要内容,赋予工会代表工人参与工资谈判的权力和职责,所有工资福利雇主都必须与工会协商,政府做工会的坚强后盾。凡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工改方案,均应视为无效。
3.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从体制上保证劳动者以用团体力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自主分配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衔接工资指导线、保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的组织基础。政府应通过法律的、政策的、行政的、舆论的手段,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谈判为主要形式的法定工资决定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要素真正以主体地位进入分配领域并左右分配格局,从根本上扭转劳动与资本两大要素“一弱一强”的分配局面。
(四)逐步建立劳资双方利润共享制度,以协调工资和利润的分配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很多企业分配中的“利润侵蚀工资”现象表明,近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多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我国私营企业近年来的净资产回报率达到18%,远远高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5],而且职工没有分享利润的权利,这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相悖。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当作资本,并和物质资本一样,在补偿其实际消耗后,继续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体现投资回报的公平性、合理性。虽然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但政府应通过舆论和其他措施引导私营企业逐步实施劳资双方利润共享制度。职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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