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而拒绝继续审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客户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客户解雇。所以,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原因引起的变更,均存在财务舞弊的可能。
2、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就各年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看,标准审计报告一般在95%以上,一些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也常常是标准审计报告。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给客户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如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达意见等,就应引起注意。
三、财务舞弊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1、约束治理层与管理层人员身份重叠的现象。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身份或职能的重叠,将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这必然会弱化
监督职能,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因此,应尽量避免出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象的出现。
2、约束大股东权益的行使。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即所说的“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这样,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从而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行使一定比例(如国外通常是20%)的表决权。这样的限制既可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切实可行的。
3、完善监事会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监事选任制度,对监事的任命程序、任职资格、人员构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董事会或经理直接任命监事行为的发生,避免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傀儡”。另一方面,强化监事会职权,具体包括财务检查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等等。通过权利的强化,使监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隶属于董事会之下,使其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聘用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以胜任审计工作;董事会应授予内部审计人员充分的监督权,对公司各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并使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有效遏制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强化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证券监督委员会应在治理财务舞弊中发挥核心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基本职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对严重舞弊的公司,推行有效的退出制度。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机制。一是改变现行的事务所聘用模式。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各会员交费的聘用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让管理层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主导审计的角色。这种聘用模式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任人唯亲”现象,提高民间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二是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欺诈造成恶劣后果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审计违法成本,以较高的违法成本抑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合谋。
3、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常常会给舞弊者留下较大的空间,成为财务舞弊畅行无阻的“绿色通道”。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会计法规建设。尽管近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在逐渐加快,会计法规也不断修订,但还应在惩治舞弊方面强化立法的建设。其次,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惩治财务报告舞弊的法规和规定有些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条款的规定,刚性明显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财务报告舞弊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舞弊行为可能获得的利得,舞弊者自然就会萌生舞弊的冲动。所以,需要修订严厉的法律条文。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使财务舞弊者的舞弊成本大大高于舞弊可能获得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铤而走险的舞弊者倾家荡产。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