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只是国际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商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确认上更具体。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要求企业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进而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原会计制度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弥补亏损当期允许确认所得税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正确判断,如果不能转回则不应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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