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竞争已进入了质量竞争和品牌竞争的阶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观念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竞争的重点正由价格竞争逐步转向非价格竞争,尤其是转向优势资源之间的竞争。即“拥有的公司的资产、资源或能力是无形的,惟一的,是无法被人轻易占有、废除、转移、复制或模仿的”。商业标识就是这样的一类资源。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模式以及策略性利用它来保护商业标识的做法明显生疏。长期以来有形资产被视作企业活动的要素,而商业标识等无形资产,则被许多企业轻视。这对保护企业的品牌,增加企业抗击标识侵权风险的能力,是明显不利的。本文试对企业商业标识的保护模式和保护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充分有效地挖掘并保护无形资产提供参考。
一、 企业商业标识内涵及范围界定
根据标识的对象的不同,在传统上,一般把商业标识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和区分经营主体的标识,前者称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后者称为营业标识。此处所谓的商标泛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所有标识,包括注册和未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则泛指注册商标以外的具有识别或者区分商品作用的任何标识。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亦属此类。营业标识是区分生产经营主体及营业主体的标识,是生产经营者的表征或者标识。如商号、企业名称都属于营业标识。
但是,上述的分类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商业标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现其他具有标识意义的标记同样发挥着商业标识的作用,比如原产地名称、标语、广告用语、域名等。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企业商业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商号、原产地名称、广告用语、标语、域名等能够标识商业关系的标记。lOcALhost
二、企业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由于目前对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相应的,企业的识别性标识就可以依照不同的单行法,根据企业实际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商标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分析,企业商标标识一般可以采用如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企业商业标识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商业标识的功能主要是向社会公众指明商品的来源、经营者或质量等信息。而著作权法的功能和作用似乎与此大不相同,但由于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并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只要该商业标识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商业标识主要有:广告用语、以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其他元素组成的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设计(其中可以分离出来的艺术性的部分)等,另外,也有国家认为对知名角色形象也可使用著作权法来保护。
2.企业商业标识的商标权保护模式。对商业标识通过商标权的模式进行保护,是许多企业主要采取的一种做法。从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和 trips协议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商标法来看,可以不同程度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商业标识主要有: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力度最强的,而传统的商标法一般认为未注册商标是不受商标法保护的。从目前世界各国及 trips协议的立法情况来看,这一现状已有改观。欧共体1988年商标法令中指出:一方面,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规定如果一个商标与一个享有优先权的未注册商标相冲突,从而优先权人有权阻止在后商标的使用的话,那么在后商标将不会获得注册。另一方面,一个注册商标并不能使优先权人阻止第三人使用在先权利。现在,丹麦、芬兰、瑞典、德国、希腊等国都已经把未注册商标纳入了商标条例。但是,这些国家大都要求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注册要形成障碍的话,该未注册商标须达到相当的知名程度。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做出如是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往往也被认为是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组合而成,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是由这些元素的组合,两者在客体上往往就是同一的。所以,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可适用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有时,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中可能也会包含注册商标,此时,在主张保护注册商标权时,往往同时也把范围扩大至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如欧共体商标法令提出的“联系的可能性”概念,实际上扩展了商标权的范围。它是从外包装的整体考虑有无造成商标误认的可能,使商标权的保护空间间接地扩展至商品的外包装。我国商标法虽未明文规定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例外。如茅台酒获得商标保护的不仅是“金轮”或“飞天”商标,而且包括了整个红底白色的“茅台酒”几个大字的装潢设计。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把它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之中的。用这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时,一般是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在主体资格上,各国往往把它限定在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监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我国现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采取这种做法。如金华火腿行业协会获得的“金华”火腿证明商标。
3.企业商业标识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专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所以当工业品的外观本身或其包装装潢符合这一条件时,就可适用专利权的保护模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商品的外观或其包装装潢的艺术性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对这类客体的专利保护,也是很有意义的。从实际情况来看,著作权保护虽然时间长,不需要注册,但是排他性不如专利权保护,司法取证不如专利保护。从实用的观点和防止不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对同一客体争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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