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不如争取专利权保护。总得来说,著作权保护相对于工业产权保护是一种弱保护。而商品的外观或其包装装潢在工业产权保护期满后,继续给予著作权保护也是不过分的。
4.企业商业标识的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是一种兜底性或者补充性的保护。所谓兜底性保护,就是指其概括性地保护了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无法或者未能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不是简单的对商业标识的重复保护,而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保护范围。它扩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将其他法律鞭长莫及的商业标识保护纳入了其保护范围。
概括起来看,目前可以得到反不正当法保护的商业标识主要有:商标、商号、商品外观、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其包装装潢、域名、可商品化的知名人物或知名虚构人物的形象等。
与商标法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提供保护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防止这些标识所识别的商品的误认或者混淆。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标提供保护时,对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限,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不以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范围为限,还扩展到非近似商品。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重点或者特点恰恰是在对未注册商标以及在非近似商品的保护上。但它往往要求商业标识符合知名、特有等属性。
在对商号、商品外观、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其包装装潢提供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也要求这些标识要达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保护的角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仅从商业标识的角度来保护这些标识,并不将其保护的基点放在功能意义上,所以仅具有功能意义的包装装潢就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对域名的法律保护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单行立法的模式,但当域名与其他商业标识权发生冲突时,如域名与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等发生冲突时,如果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标识的行为导致了市场混淆,则往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为了适应互联网迅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域名列入其保护的范围。
三、企业商业标识的保护策略
1.防患未然,企业商业标识保护模式一体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商号与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是用不同的词汇构成的。这种松散的联系为一些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毫无疑问,防患于未然的策略会比事后的救济更高明,更有效,也更节约成本。采取对商业标识尤其是对知名的商业标识的一体化策略,是很明智的选择。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工商业界就已经流行着一种有关商号的新理论,即“同一识别理论”(corporate identity)。该理论认为,企业在竞争中应该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在其所作的一切形象设计中,应采用同一的视觉形象,并将此种形象通过广告等视觉传播媒介传递给公众。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企业将其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统一起来,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的双重作用。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日本的“松下”。
2.权利竞合,企业商业标识保护模式交叉化。权利竞合即在同一物质表现形式的客体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根据上文对商业标识保护模式的分析不难得出,同一标识可以根据不同的单行法律获得不同模式的保护。这种权利竞合可以成为企业应对国际诉讼,保护企业商业标识权利的法宝。近几年来,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被他人在国外恶意抢注,面对这些抢注行为,我国企业经常束手无策。对此,企业如果充分利用商业标识的权利竞合的特点,其实是可以寻求到相应的保护策略的。
企业在设计商标或外观设计时,为了使本企业的商品具有识别性,所选用的标识都是富有表现力的,这些标识往往同时构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企业通过行政程序取得商标权或外观设计权的同时,其实就获得了对同一标识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外观设计权的双重保护。这些标识的商标权或外观设计权因为是在本国的行政部门审查后获得的,其权利范围也仅仅只能以本国地域为限。但是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且权利的自动产生不仅仅局限于本国范围内。所以,当商标或外观设计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时,企业虽然不能提起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之诉,但却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任何人未经许可将商标标识或外观设计用于商业目的,都是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企业只要制止了这种复制行为,就同时制止了使用这些标识的商品的销售,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3.国际注册,企业商业标识保护范围全球化。目前,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全球化已成为一大趋势。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是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企业应当有长远的眼光,注重提高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商业标识的意识。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许多商业标识并不能获得跨国际范围的保护,企业应当熟知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及时扩大对商业标识的国际保护范围,尤其要对一些知名商标、老字号及时进行国际注册。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老字号”在国外被人抢注现象非常严重。如“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凤凰”在印尼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阿诗玛”、“红梅”、“云烟”等商标在向菲律宾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时,也因我方的商标被该国某公司抢先注册而遭驳回。名烟“红塔山”被菲律宾抢注后,菲方生产的“红塔山”与中国云南生产的“红塔山”产量几乎接近,并大量销往东南亚周边国家,给我国带来了大损失。与此同时,在国际互联网上,我国大量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如长虹、大宝、全聚德、孔府家酒等均被他人作为域名抢注过。如果企业尽早对上述商业标识保护全球化,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对于一个立足长远发展、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讲,面对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充分挖掘、利用所有的市场竞争资源,培育、管理、保护商业标识是明智的决策。现代企业应当注重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要善于利用法律对商业标识妥加设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长久的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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