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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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信任的态度。许多揭发性与警告性的论著不断出现,且受到大众的关切。彼时亦是科技悲观主义(technological pessimism)的高峰,民间普遍对周遭的一切怀有不安全感,对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真诚,亦极度地不信任。在此种‘信心危机’高涨的情况下,乃自然地希望握有高层次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藉以获得保障。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便不难想像有心之士主张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以‘锁定’政府与企业联手的盲目开发活动了。川’“〕从叶俊荣先生的分析来看,环境权的产生是基于对政府权力的怀疑,环境权设立之目的就是以环境权限制国家权力,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权力,应当纳人国家主权和统治权的视野,它不属于环境权的范畴。正如上文所述,自然体也应当排除在环境权的主体之外。 第三,环境权的客体。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或“环境权利客体”。环境权的客体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以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各圈层,如大气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和岩石圈。其中,环境要素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天然环境要素,如空气、阳光、水、原始森林等;第二类是人工环境要素,例如人类文化遗产、名胜古迹、公园等。 第四,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不是指某一种具体的权利,而是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公民生态权利的集合体。环境权的内容十分丰富,是一系列的生态环境权利,具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并且环境权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和发展。loCaL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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